
第48/2026/NĐ-CP号法令由政府于2026年1月29日颁布,旨在修订和补充关于指导《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08/2022/NĐ-CP号法令。该文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涉及生产企业必须经常执行的三项工作:环境影响评价(EIA)、环境许可证及应对检查组。
2026年10月更新:必须持有环境许可证的阈值已变更
从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政府第66.19/2026/NQ-CP号决议(政府门户网站新闻)重新规定了必须持有环境许可证的对象。在此期间,企业应参照以下标准,而非第1节中提到的阈值:
- 必须持有许可证的情况:对于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含纸浆生产)、水产加工、木薯淀粉、味精、甘蔗糖、橡胶乳加工、基础无机化学品、化肥、农药、水泥(含熟料生产)、燃煤热电、矿石金属冶炼、有毒矿产、金属矿产;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工业集群;生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工业废水处理量需达到100 m³/天或废气排放量达到100,000 m³/小时及以上。
- 所有规模均必须持有许可证:危险废物回收与处理;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
- 必须持有许可证的情况:其他项目或设施,其工业废水处理量需达到150 m³/天或废气排放量达到100,000 m³/小时及以上。
- 低于上述标准:进行环境登记——若废水排放量达到50 m³/天或废气排放量达到20,000 m³/小时及以上,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登记;其余情况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同期,环境许可证重新核发手续暂停执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大多数情况下的许可证核发,农业与环境部仅负责处理跨两省及以上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废料进口设施的核发。自档案齐全之日起,核发时限不超过30天(省级人民委员会)或32天(部级),具体依据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全文)。快速查询图表:环境许可证服务。
修订原因源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146/2025/QH15号法律。该法修订了农业与环境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废除了2020年《环境保护法》中的部分手续,导致指导性法令不再匹配。此前,第08/2022/NĐ-CP号法令已由第05/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过一次。
1. 谁还需要申请环境许可证
第48/2026/NĐ-CP号法令规定的阈值。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适用第66.19/2026/NQ-CP号决议的阈值——请参阅文首更新框。
废水排放流量阈值是确定设施是否需要许可证的依据:
- 生活污水处理量需达到50 m³/天及以上;
- 工业废水处理量需达到10 m³/天及以上;
- 粉尘、废气处理量需达到5,000 m³/小时及以上。
只要超过上述三个阈值中的任何一个,该设施即属于必须持有许可证的对象。这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50 m³/天的数字仅适用于生活污水;生产线产生的废水仅需10 m³/天就必须申请许可证。一家拥有几十名工人的机械车间或加工设施,虽然生活污水可能不到50 m³,但仍因生产废水流量而属于必须持有许可证的对象。
低于阈值的设施并非没有义务。废水和废气在排放到环境之前仍必须达到技术标准。若属于《环境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对象,企业仍需进行环境登记,缴纳废水环境保护费,并定期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2. 增加许可证调整事项,减少换发手续
环境许可证的换发手续已被废除。企业若变更项目名称、设施名称或所有者,只需在定期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中更新信息,无需像以前那样制作单独的档案。
相反,必须调整许可证的情况清单有所增加。除了关于排放源、流量、污染参数或排放方式的变更外,现在设施在补充将废水转交给其他单位处理、接收其他设施的废水或废水回用方案时,也必须调整许可证。
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它涉及许多工厂正在进行的举措:投资循环经济,回用处理后的水以降低成本并减少向接收水体排放。从环境角度看,这是积极的改变,但如果不办理调整手续,该设施仍属于未按许可证内容排放,并将被视为违规处理。
需区分“调整”与“重新核发”。许可证在到期时,或设施扩大规模、产能、更换技术导致环境负面影响增加(包括废水、粉尘、废气流量增加10%及以上,或产生新的危险废物)时,必须重新核发。到期重新核发的档案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注意:在第66.19/2026/NQ-CP号决议适用期间(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环境许可证重新核发手续暂停执行;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应提前向核发机关咨询适用的手续。
法令还允许将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的多个项目、设施整合到一个许可证中,或允许相邻设施共用废物处理设施。相反,当项目拆分时,新形成的设施有6个月的时间来申请核发或调整许可证。档案可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提交。
3. 分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08/2022/NĐ-CP号法令补充了第27a条,以处理多年实施的大型项目。项目若分为多个组成部分,则为每个组成部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若项目分期投资,项目业主可选择:为整个项目编制一份综合报告,或按阶段编制,后续阶段继承前一阶段的评价结果。
此前,业主必须从一开始就锁定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环境方案,即使是六七年后才实施的阶段技术也无法确定。新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作为交换,选择分阶段进行意味着必须多次经过审批程序,成本和时间也会相应累积。
4. 检查组可能不预先通知
环境保护检查仍遵循检查法,但法令补充了一个特殊例外:在必要情况下,突击检查不预先公布,以防止被检查对象及时销毁或隐匿证据。
随之而来的是保密义务。检查组成员、公务员、职员及相关方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提议、发布突击检查决定或检查计划的信息。在宣布决定后,组长有权立即进入废物产生区域、处理设施及排放点。
这意味着检查组进入工厂时所看到的状况即为记录在案的状况。那些习惯在得知检查日期后才让处理系统满负荷运行的设施,将不再有准备时间。运行日志、化学品跟踪记录、危险废物转移凭证及监测结果也需要在任何时候保持完整,而非仅为了应付检查。
5. 手续更快捷,受理部门变更
此前属于农业与环境部的一些权限现已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包括发布特别严重土壤污染区域的处理计划、承认地方范围内的自然遗产以及审批部分项目组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企业无需再前往中央部门,但需在提交档案前重新确认受理部门。
部分手续的办理时限也有所缩短: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资格证书核发从45天缩短至30天,证书内容调整从30天缩短至20天,越南生态标签认证从5天缩短至4天,证书换发与撤销从15天缩短至10天。
6. 企业应审查哪些内容
第一步是重新测量。将实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废气流量与当前适用的阈值(文首更新框)进行对比,以确定设施是否仍属于必须持有许可证的对象。
接下来是将当前运行状况与已获许可的内容进行比对。关于排放源、流量、排放方式或废水回用、转交方案的所有变更都必须纳入调整档案。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提前6个月准备重新核发档案;2026年1月29日前已提交的档案,需对照过渡条款并重新确定有权机关。
其余部分在于日常运行,这也是最耗费精力的地方:系统在整个生产期间按设计运行,日志记录完整,化学品和污泥有凭证。延迟的代价不小:根据第45/2022/NĐ-CP号法令,个人环境行政违规行为的最高罚款为10亿越南盾,组织为20亿越南盾,且不包括暂停废物产生源运行的处罚。
NGO International 接受企业环境档案审查及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办理环境许可证核发与调整,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计与施工污水处理系统,提供现有系统运行与改造咨询。
7. 关于第48/2026/NĐ-CP号法令的快速问答
法令从哪天起生效? 2026年1月29日颁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废水排放量达到多少必须持有环境许可证? 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2月28日,根据第66.19/2026/NQ-CP号决议:工业废水处理量达到100 m³/天(高污染风险行业、工业区、工业集群、固体废物处理)或150 m³/天(其他项目、设施),或废气排放量达到100,000 m³/小时及以上;回收、处理危险废物、进口废料的设施在任何规模下都必须持有许可证。低于这些标准则进行环境登记。
废水回用是否需要调整许可证? 是的。补充废水回用、转交或接收方案均属于必须在有效期内调整许可证的情况。
许可证换发手续还有吗? 没有。变更项目名称、设施名称或所有者,只需在定期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中更新。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