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正处于申请经营许可证、扩大生产规模或提高产能的阶段?企业在申请环境许可证时是否遇到困难?或者如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NGO深知客户所面临的困难,这篇详尽的文章将对贵企业大有裨益!
1.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评估、识别、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减轻负面环境影响措施的过程。
2. 哪些对象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a) 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的第一类投资项目;
第一类投资项目是指具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包括:
- 属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生产、经营、服务类型,且规模和产能较大;提供危险废物处理服务的项目;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
- 属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生产、经营、服务类型,规模和产能中等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不属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生产、经营、服务类型,规模和产能较大,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使用土地、水面、海域规模较大,或规模中等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矿产、水资源开采项目,规模和产能较大,或规模和产能中等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e) 要求转换土地用途规模中等以上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要求大规模移民、安置的项目。
b) 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4款c、d、e、g点规定的第二类投资项目。
- 使用土地、水面、海域规模中等,或规模较小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矿产、水资源开采项目,规模和产能中等,或规模和产能较小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要求转换土地用途规模较小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
- 要求中等规模移民、安置的项目。
3.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 环境影响评价由投资项目业主自行实施或通过具备条件的咨询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同等文件的编制过程同步进行。
-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
- 每个投资项目编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
a) 投资项目来源、投资项目业主、批准投资项目的职权机关;法律、技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及所使用的其他方法(如有);
b) 投资项目与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区域规划、省规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c) 评估投资项目的技术选择、工程项目及活动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d) 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评估环境现状;识别受影响对象、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环境敏感因素;说明所选投资项目地点的符合性;
e) 识别、评估、预测投资项目各阶段对环境的主要影响、产生的废物;废物的规模、性质;对生物多样性、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及其他敏感因素的影响;因场地清理、移民、安置(如有)产生的影响;识别、评估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f) 废物收集、储存、处理的工程及措施;
g) 减轻投资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其他措施;环境修复方案(如有);生物多样性补偿方案(如有);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对方案;
h)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i) 咨询结果;
k) 结论、建议及投资项目业主的承诺。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
申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档案包括:
a) 01份申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文,按照第40/2019/NĐ-CP号议定书附录VI第I节第05号格式执行;
b) 01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技术报告或同等文件;
c) 07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若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07人,项目业主必须提供额外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权限:
a)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组织评审、批准第40/2019/NĐ-CP号议定书附录III第I节规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国防、安全机密的项目除外;
b) 各部委、部级机关负责组织评审、批准其投资批准权限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40/2019/NĐ-CP号议定书附录III第I节规定的项目除外;
c) 国防部、公安部负责组织评审、批准其国防、安全机密项目及投资批准权限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议定书附录III第I节规定的项目除外;
d)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批准本地区内不属于上述a、b、c点规定对象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期限与进度:
a) 评审期限: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算。
–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省级人民委员会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期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算;
– 通过征求相关机关、组织意见进行评审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算。
评审结果作为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决定的依据。
b)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无需修改、补充)或通过(需修改、补充)后,评审机关有责任在评审结束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评审结果。
c) 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修改、补充,自收到评审结果通知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完善报告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项目业主必须按照评审机关的要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评审机关提交批准申请档案,包括:
- 01份申请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文,其中明确说明根据评审结果已修改、补充的内容(无需修改、补充的情况除外);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装订成册,项目业主在每一页下方签字或加盖骑缝章(包括附录),数量足以发送至本条第13款规定的地址,并附带01张CD,其中包含01个“.doc”格式的电子文本文件(报告内容)和01个“.pdf”格式的电子文本文件(包含附录在内的整份报告扫描件)。
d) 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批准申请档案后,评审机关有责任:
- 在收到批准申请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评审机关负责人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决定,按照本议定书附录VI第I节第06号格式执行;
- 若不具备批准条件或不予批准,评审机关必须在收到批准申请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说明理由。
e)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机关必须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批准决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时将批准决定及报告发送给项目业主及相关机关。
8. 法律依据:
2014年6月23日《环境保护法》;
2020年11月17日《环境保护法》;
2015年2月14日第18/2015/NĐ-CP号议定书;
2019年5月13日第40/2019/NĐ-CP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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