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取水许可证

地表水取水许可证

I. 法律依据

有关地表水资源许可及使用的规定,具体依据以下现行法律文件(更新至2026年10月):

  • 2023年11月27日国会通过的第28/2023/QH15号《水资源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经2025年12月11日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政府2024年5月16日颁布的第53/2024/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水资源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并经政府2026年1月17日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
  • 政府2024年5月16日颁布的第54/2024/NĐ-CP号法令,规定了地下水钻探执业、申报、登记、许可、水资源服务及水资源开采权费等事项,并经政府2026年1月17日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1月17日起生效)。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24年5月16日颁布的第03/2024/TT-BTNMT号通知,详细规定了《水资源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并经农业与环境部部长2026年1月17日颁布的第06/2026/TT-BNNMT号通知修订补充(自2026年1月17日起生效)。

II. 地表水开采情形(无需许可、需登记、需许可)

根据2023年《水资源法》第52条规定,地表水开采分为三类:无需登记/许可、需登记、需取得许可证。

1. 无需登记、无需许可的情形

根据2023年《水资源法》第52条第3款及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7条(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以下小规模地表水开采情形无需申报、登记或申请许可:

  • 农业生产、水产养殖,规模不超过0.1 m³/秒。
  • 发电,装机容量不超过50 kW。
  • 经营、服务、非农业生产(包括为冷却机器设备、产生蒸汽、加热而取水),规模不超过100 m³/昼夜。
  • 生活用途,规模不超过100 m³/昼夜(边境、海岛地区及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不超过200 m³/昼夜)。
  • 修建水库、拦河坝、水利工程;修建其他工程,规模不超过100 m³/昼夜。
  • 总库容小于0.01百万立方米的水利水库、拦河坝。

2. 必须登记的情形

根据2023年《水资源法》第52条第5款及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以下情形必须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 农业生产、水产养殖,规模在0.1 m³/秒至0.5 m³/秒之间。
  • 总库容在0.01百万立方米至0.5百万立方米之间的水利水库、拦河坝。

注意:不属于第1组和第2组的情形,必须强制申请地表水取水许可证。

III. 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19条规定(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6年1月17日起生效),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1. 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申请书(按照第54/2024/NĐ-CP号法令附录I中的第05号表格)。
  2. 地表水开采方案(尚未取水的工程使用附录I中的第42号表格;已取水的工程使用第43号表格;水利工程、农村集中清洁供水工程使用第44号表格)。

注意:自2026年1月17日起,水质分析结果和工程位置示意图不再是申请材料的必备组成部分(第23/2026/NĐ-CP号法令废止第19条第1款c项、d项)。对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取水工程(如在江河溪流上修建的水库、拦河坝),还须依据《水资源法》第52条第8款征求居民社区代表的意见,并随材料一并提交。材料可通过直接提交、邮寄或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发证权限、材料接收地点及审核机关:

  • 发证:农业与环境部部长负责对取水规模大或具有跨区域、跨省影响的工程发放许可证(例如:用于其他目的的地表水开采,规模为50,000 m³/昼夜及以上;发电装机容量为30,000 kW及以上;总库容为20百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其余情形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发放(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的《水资源法》第53条;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15条)。
  • 材料接收地点:农业与环境部受理与结果交付处(属于该部权限的材料);省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权限的材料)。
  • 审核机关:农业与环境部下属水资源专业管理机关;属省级权限的材料由省农业与环境厅负责审核。方案审核期限为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29个工作日。

IV. 地表水开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8a条(由第23/2026/NĐ-CP号法令增补;此前规定于2023年《水资源法》第54条,该条现已被第146/2025/QH15号法律废止),水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如下:

  • 地表水取水许可证:最长期限为10年,最短为5年。许可证可多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为5年。
  • 海水开采许可证:最长期限为15年,最短为10年。每次延期为10年。
  • 地下水开采许可证:最长期限为5年,最短为3年。每次延期为3年。

若组织或个人申请的期限短于最短期限,则按申请期限核发。延期许可证的申请材料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45天提交(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54/2024/NĐ-CP号法令第9条)。

V. 地表水取水许可证咨询服务

NGO International Co., Ltd 是一家专业从事水资源开采咨询及材料编制的机构,为各类项目提供高质量、按时交付的服务。贵企业如有编制材料需求或需咨询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请联系电话 024.7300.0890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office@8ng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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