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2032年期间,环境法律将发生多项重大变化:大多数关于排放的国家技术法规(QCVN)重新颁布,新《建设法》生效,监测阈值和许可手续有所调整。对于正在运营的工厂,新的排放法规主要自2032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但部分义务已在适用或即将到期:废水费、温室气体盘查、包装回收责任,以及自2027年1月1日起的噪声和振动要求。从现在起的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应考虑这些节点,以免重复投资。
本文汇总了对工厂、养殖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群有直接影响的各项节点,更新至2026年10月,并列出每个节点上建议采取的行动。
一分钟摘要
在运营的工厂须达到QCVN 26:2025和QCVN 27:2025。
工业废水(QCVN 40:2025)、生活污水(QCVN 14:2025)、畜牧废水(QCVN 62:2025);废气(QCVN 19:2024,各省可要求提前执行)。
投资额不超过400亿越南盾的项目仅需编制经济技术报告;工业园区内的工程没有单独的免许可范围。
工业园区、工业集群自500 m³/天起强制;工厂视类型自500或1,000 m³/天起。
造纸、纺织印染、钢铁、电镀、水泥、食品饮料、电子等行业,至少须对一个工序应用。
2,441个设施须开展盘查;自2027年起每年提交减排报告;碳市场自2029年正式运行。
按行业阅读
| 行业 | 建议阅读章节 |
|---|---|
| 食品、饮料、水产、淀粉 | 2, 3, 4, 7, 9 |
| 纺织印染、造纸、制革 | 2, 4, 7, 9 |
| 钢铁、水泥、化工、化肥 | 2, 4, 5, 8, 9 |
| 电镀、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 | 2, 4, 5, 7, 9 |
| 制药、化妆品、包装商品 | 2, 4, 7, 9 |
| 畜牧养殖、屠宰 | 3, 7, 9 |
| 工业园区、工业集群 | 2, 5, 7 |
| 水厂、给水项目 | 5, 6 |
只有5分钟:阅读第1节了解全部时间节点,再阅读第10节自查您的工厂。
1. 2025–2033年完整路线图
| 节点 | 内容 |
|---|---|
| 2025年7月1日 | QCVN 19:2024(废气)生效,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 |
| 2025年9月1日 | QCVN 40:2025(工业废水)、14:2025(生活污水)、62:2025(畜牧废水)对新项目生效 |
| 2025年11月14日 | QCVN 26:2025(噪声)、27:2025(振动)对新项目生效 |
| 2026年1月1日 | 根据第346/2025号法令,废水环境保护费按季度缴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正式阶段;禁止生产、进口小于50×50 cm且薄于50 µm的难降解塑料袋(出口货物、用于包装所售商品的塑料袋除外) |
| 2026年1月29日 | 第48/2026号法令:新的废水自动监测阈值;部分工业集群无需强制建设集中处理站(见第7节) |
| 2026年2月9日 | QCVN 07:2025(危险废物阈值,包括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QCVN 30:2025(废物焚烧炉)生效 |
| 2026年5月18日 | 第66.19/2026号决议提高必须办理环境许可证的阈值,并将权限下放至省级(至2027年2月28日止) |
| 2026年5月25日 | 第110/2026号法令,关于生产商、进口商的回收责任(EPR) |
| 2026年7月1日 | 第135/2025号《建设法》和第217/2026号法令生效 |
| 2026年9月25日 | 须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2,441个设施名录(第42/2026号决定) |
| 当前:2026年10月 | |
| 2027年1月1日 | 在运营的工厂须达到QCVN 26:2025和27:2025 |
| 每年1月15日 | 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工业园区、工业集群:1月20日) |
| 2027年2月28日 | 第66.19/2026号决议适用期结束(如有替代文件则提前结束) |
| 2027年3月31日 | 首次提交设施级温室气体减排报告,此后每年一次;下一轮温室气体盘查周期(预计,见第8节) |
| 2027年4月1日 · 4月20日 | 登记或申报回收责任;缴纳出资款(每年) |
| 2029年 | 国内碳市场正式运行;强制回收率首次提高 |
| 2030年1月1日 | 应用最佳可行技术(BAT)的期限,须在此日期前完成:一级投资项目 |
| 2030年12月31日 | 此日期之后停止生产、进口一次性塑料制品(有例外) |
| 2031年1月1日 | BAT,须在此日期前完成:在运营的一级设施;二级项目 |
| 2032年1月1日 | 在运营的工厂、养殖场须达到QCVN 40:2025、14:2025、62:2025、19:2024(自此日起);BAT,须在此日期前完成:二级设施、三级项目 |
| 2033年1月1日 | BAT,须在此日期前完成:在运营的三级设施 |
BAT节点为“在该日期之前”的期限。省级人民委员会可发布早于2032年适用QCVN 19:2024的路线图。
2. 工业废水:QCVN 40:2025
第06/2025/TT-BTNMT号通知,2025年2月28日签署,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专题文章:QCVN 40:2025工业废水。
该法规取代了哪些标准
QCVN 40:2025/BTNMT取代QCVN 40:2011/BTNMT,并将此前的行业专用法规合并为一项通用法规。以下行业的工厂不再有专用法规:
- 水产加工(QCVN 11-MT:2015)、造纸与纸浆(QCVN 12-MT:2015)、纺织印染(QCVN 13-MT:2015)、钢铁生产(QCVN 52:2017);
- 天然橡胶初加工(QCVN 01-MT:2015)、燃料乙醇生产(QCVN 60-MT:2015)、木薯淀粉加工(QCVN 63:2017);
- 医疗废水(QCVN 28:2010)、固体废物填埋场(QCVN 25:2009)、油库和加油站(QCVN 29:2010)。
不适用于畜牧废水、生活污水、城市及集中居住区污水、海上油气设施的开采水(见第3节)。
适用路线图
| 对象 | 适用QCVN 40:2025 |
|---|---|
| 新建、扩建规模、提升产能的投资项目 | 自2025年9月1日起,提交环境档案时即适用。 |
| 在运营的设施;2025年9月1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批准或已提交完整档案的项目 | 可继续适用旧法规至2031年12月31日止;自2032年1月1日起必须达到QCVN 40:2025。鼓励提前适用。 |
三项重要的技术变化
- 受纳水体分为三级:A列、B列、C列(取代原来的A、B两列)。A列:排放至具有生活给水功能的水体,或按QCVN 08:2023/BTNMT的A级管理,或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B列:以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水体,或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C列:其余情形。尚未分区的地方适用B列。
- 限值取决于排放流量F:分为F ≤ 2,000 m³/天和F > 2,000 m³/天两组;工厂排放量越大,限值越严。新法规不再像QCVN 40:2011那样乘以Kq、Kf系数。
- 允许测定TOC代替COD,并设有TOC的专用限值。
QCVN 40:2025主要限值(mg/L)
排放流量F ≤ 2,000 m³/天
| 参数 | A列 | B列 | C列 |
|---|---|---|---|
| BOD₅ | 40 | 60 | 80 |
| COD | 65 | 90 | 130 |
| TOC(替代COD) | 35 | 50 | 75 |
| TSS | 40 | 80 | 120 |
排放流量F > 2,000 m³/天
| 参数 | A列 | B列 | C列 |
|---|---|---|---|
| BOD₅ | 30 | 50 | 60 |
| COD | 60 | 70 | 90 |
| TOC(替代COD) | 25 | 40 | 50 |
| TSS | 30 | 60 | 80 |
摘自QCVN 40:2025/BTNMT表1。其他参数(pH、总氮、总磷、氨氮、金属、大肠菌群等)见该法规表2。
与旧标准对比:并非每项参数都更严
B列,单位mg/L;F为排放流量(m³/天);旧标准为QCVN 40:2011的C值。
| 参数 | 旧标准 | 新标准,F ≤ 2,000 | 新标准,F > 2,000 |
|---|---|---|---|
| COD | 150 | 90(更严) | 70(更严) |
| TSS | 100 | 80(更严) | 60(更严) |
| BOD₅ | 50 | 60(放宽) | 50(不变) |
按照QCVN 40:2011,每家工厂的实际限值等于C值乘以受纳水体系数Kq(0.6–1.3)和流量系数Kf(0.9–1.2)。因此各工厂实际收紧的程度不同,需逐个单独计算。COD往往是决定必须增加哪道处理工序的关键参数。
示例说明
一家食品工厂排放量800 m³/天,排入流量低于50 m³/s的河流,适用B列。按QCVN 40:2011,COD限值为150 × 0.9(Kq)× 1.0(Kf)= 135 mg/L。按QCVN 40:2025则为90 mg/L,约严格三分之一。目前出水COD稳定在约120 mg/L:达到旧标准,但自2032年1月1日起将不达标。如果工厂在2028年按原设计对处理站进行改造、更换设备(不增加规模、产能),刚完成的部分在2032年前可能还要再次改造。如果在这次改造时就按QCVN 40:2025设计,则只需投资一次。注意:如果扩大规模或提升产能,2025年9月1日之后提交的扩建项目环境档案须立即适用QCVN 40:2025,无需等到2032年。
工业园区、工业集群内的工厂
接入集中处理系统的工厂须满足基础设施投资方的接入要求,而不是直接适用QCVN 40:2025。不过,工业园区、工业集群的集中处理站须在最终排放口达到QCVN 40:2025(2025年9月1日前已运行的处理站可沿用旧法规至2031年12月31日)。当出水标准收紧时,基础设施投资方可能调整接入要求,或调整对入园企业收取的处理费。建议尽早就其计划与园区管理委员会沟通。另见工业园区、工业集群污水处理。
现在起建议做的事
- 确定工厂适用的列和流量:受纳水体属于A列、B列还是C列(尚未分区则按B列);实际排放流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流量。
- 对照最近12个月的监测结果与新限值,逐项参数比对,其中包括该法规表2中的参数。
- 评估现有处理站:剩余处理能力、哪些工序可以升级、哪些必须增加。许多处理站在追加设备投资之前,可通过优化运行改善出水水质。
- 纳入投资计划:扩建规模、提升产能的项目在编制环境档案时即须适用QCVN 40:2025;2032年前的其他改造也宜按新标准设计。
- 按2027–2031年路线图编制预算,而不是把支出堆到期限前的最后几年。
3. 生活污水、畜牧废水与废水费
QCVN 14:2025:设有独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工厂
新的生活污水和城市污水法规(第05/2025/TT-BTNMT号通知),2025年9月1日起生效,取代QCVN 14:2008。根据第4.9条,工厂的生活污水若与工业废水分开收集、处理,则适用QCVN 14:2025。现有设施可沿用旧法规至2031年12月31日,自2032年1月1日起须达到新法规。新法规增加了COD(或TOC)、总氮、总磷。
| 参数(mg/L) | A列 | B列 | C列 |
|---|---|---|---|
| BOD₅ | 30 | 35 | 40 |
| COD(或TOC) | 80 (40) | 90 (45) | 100 (50) |
| TSS | 50 | 60 | 70 |
| 氨氮(以N计) | 6 | 8 | 10 |
| 总氮 | 25 | 30 | 40 |
| 总磷(受纳水体为湖泊 / 其他水体) | 2 / 4 | 2.5 / 6 | 3 / 10 |
摘自QCVN 14:2025/BTNMT表2(投资项目、设施的生活污水)。工业园区、工业集群内接入集中处理站的工厂,按基础设施投资方的要求执行。
QCVN 62:2025:畜牧废水
第04/2025/TT-BTNMT号通知,2025年9月1日起生效,取代QCVN 62-MT:2016。在运营的养殖场可沿用旧法规至2031年12月31日,自2032年1月1日起须达到新法规。与畜牧废水合并的生活污水按畜牧废水管理;与工业废水合并的畜牧废水适用QCVN 40:2025。牲畜养殖同样属于必须应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名录(第9节)。
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自2026年1月1日起)
- 第346/2025/NĐ-CP号法令取代第53/2020/NĐ-CP号法令。费用按季度缴纳,最迟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设施自行核定应缴费额。
- 不属于废水监测对象且未为计费而自行监测的设施:按流量计费,1,700越南盾/m³(若每年自行监测1次,则按污染负荷计算)。属于监测对象的设施:按各污染物(COD、TSS、重金属等)的负荷计算。
- 依规定回用的生产废水可免征费用:水回用既减少给水费用,又减少废水费。
4. 废气、噪声、振动
QCVN 19:2024:统一的废气法规
第45/2024/TT-BTNMT号通知,2025年7月1日起生效。QCVN 19:2024/BTNMT取代工业废气法规QCVN 19:2009、20:2009(有机物)、21:2009(化肥)、22:2009(火力发电)、23:2009(水泥)、34:2010(石油化工炼制)、51:2017(钢铁),并取代焚烧炉、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废油回收等法规中的废气限值表。
| 对象 | 适用QCVN 19:2024 |
|---|---|
| 新建、扩建、提升产能的项目 | 自2025年7月1日起,立即适用。 |
| 在运营的设施;2025年7月1日前已有档案的项目 | 沿用旧法规至2031年12月31日;自2032年1月1日起须达标,除非省级人民委员会发布更早的路线图。 |
限值按设备类型、燃料、容量分别规定,折算至基准氧含量,并按区域划分:A列(严格保护)、B列(限制排放)、C列(其余);尚未分区的适用B列。
示例:20吨蒸汽/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
单位mg/Nm³,折算至6% O₂;旧标准为QCVN 19:2009 B列的C值,新标准为QCVN 19:2024的A、B、C列。
| 参数 | 旧标准 | 新标准A列 | 新标准B列 | 新标准C列 |
|---|---|---|---|---|
| 粉尘 | 200 | 30 | 40 | 50 |
| SO₂ | 500 | 200 | 300 | 350 |
| NOx | 850 | 200 | 300 | 350 |
| CO | 1,000 | 250 | 350 | 400 |
NOx以NO₂计。QCVN 19:2009的C值尚未乘以流量系数Kp和区域系数Kv,也不像QCVN 19:2024那样折算至基准氧含量;仅用于直观了解变化幅度。20吨蒸汽/小时以下的锅炉、使用燃油或生物质的锅炉在法规中有单独的限值行(见下文)。
对使用煤、木柴、生物质锅炉的工厂意味着什么
B列粉尘限值:20吨蒸汽/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为40 mg/Nm³,较小的燃煤锅炉或生物质(木柴、生物质)锅炉为50 mg/Nm³,远低于旧法规200 mg/Nm³的数值。仅配有旋风除尘器、沉降室或简易洗涤塔的废气处理系统通常无法达标;需考虑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对于SO₂、NOx则需采用吸收或脱硝处理。在更换或扩建锅炉时应立即评估。参考NGO的废气处理解决方案。
废物焚烧炉:QCVN 30:2025
QCVN 30:2025/BNNMT(第45/2025/TT-BNNMT号通知,2026年2月9日起生效)是废物焚烧炉的专用法规,取代QCVN 02:2012(医疗固体废物焚烧炉)、QCVN 30:2012(工业废物焚烧炉)和QCVN 61-MT:2016(生活固体废物焚烧炉)。该法规同样适用于自行焚烧本厂废物的工厂,而不仅仅是废物处理单位。设有焚烧炉的工厂需对照该通知原文中的限值和过渡路线图。
废气环境保护费按第153/2024/NĐ-CP号法令征收,自2025年1月5日起;缴费对象和费率需对照该法令原文。
噪声、振动:最近的节点是2027年1月1日
QCVN 26:2025(噪声)和QCVN 27:2025(振动),随第01/2025/TT-BNNMT号通知颁布,取代QCVN 26:2010、27:2010。新项目自2025年11月14日起适用。在运营的设施可沿用旧法规至2026年12月31日,自2027年1月1日起须达到新法规。设有大功率空压机、发电机、冷却塔、排风机且靠近居民区的工厂,应在此节点前聘请具备条件的监测单位按新法规重新测量检查。
5. 废水、废气自动监测与水源水监测
何时必须安装废水自动、连续监测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97条及附录XXVIII,经第4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2026年1月29日生效)。流量按环境许可证中载明的设计总处理能力计算,而不是按实际排放量。
| 对象 | 强制自动、连续监测(同时定期监测) | 可选择自动或定期监测 |
|---|---|---|
| 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工业园区、工业集群 | 自500 m³/天起 | 200至不足500 m³/天(建议向省级农业与环境厅咨询,见下文) |
| 属于有污染风险类型的工厂(附录II,见第9节) | 自500 m³/天起 | 200至不足500 m³/天 |
| 属于其他类型的工厂 | 自1,000 m³/天起 | 500至不足1,000 m³/天 |
- 值得注意的变化:2026年1月29日之前,所有向环境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集群都必须自动监测;现在仅自500 m³/天起强制。排放量为200至不足500 m³/天的园区、集群:法令允许选择自动或定期监测,但建议在投资前向省级农业与环境厅咨询,统一监测形式,因为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改了关于工业园区、工业集群监测的规定。
- 参数:进水和出水流量、pH、温度、TSS、COD或TOC、氨氮(若该行业法规不控制氨氮,则不含氨氮)。系统配有摄像头、自动采样设备,并向厅传输数据。新项目须在试运行之前安装。
- 定期监测: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项目每3个月1次,其余情形每6个月1次。已安装并维持自动监测的,免于定期监测,视流量组别,全部免除或仅免除已自动监测的参数(第97条)。
- 连续3年达标后免于定期监测:主要参数经自动、连续监测连续3年达标,且最近一次检查、稽查(含废水采样且达标)无废水排放违规;按样式向核发环境许可证的机关发送通知文件。通过定期监测达标的,不属于此情形。
- 不属于此范围:接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及部分特殊情形。
- 运行基础设施:属于有污染风险类型、排放量自50 m³/天起的污水处理系统,须配备独立电表、出水流量计,并保存2年的运行日志。
- 地方可规定更严:例如河内有专门决议,对部分类型适用低于一般水平的阈值。需核查工厂所在省份的规定。
何时必须安装废气自动、连续监测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98条及附录XXIX(经第05/2025/NĐ-CP号法令修订)。阈值按环境许可证中载明的除尘、废气处理工程和设备的设计流量或处理能力计算,并累加同类工程、设备。
| 对象、设备 | 强制自动、连续监测(同时定期监测) | 可选择自动或定期监测 |
|---|---|---|
| 属于有污染风险类型(附录II)、设有锅炉、导热油炉,使用FO重油、煤炭的燃烧、煅烧、加热设备的工厂 | 自100,000 m³/小时起 | 50,000至不足100,000 m³/小时 |
| 钢铁、冶金;无机化学品、无机化肥;石油化工炼制;水泥;焦炭、煤气化(按附录XXIX所列各类设备) | 自100,000 m³/小时起 | 50,000至不足100,000 m³/小时 |
| 火力发电(仅使用天然气、DO柴油的电厂除外) | 总容量自50 MW起 | 50 MW以下 |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炉 | 总处理能力自2,000 kg/小时起 | 500至不足2,000 kg/小时 |
| 生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 | 总处理能力自5,000 kg/小时起 | 3,000至不足5,000 kg/小时 |
上表为主要类别的汇总;按各类设备划分的完整名录(包括废物回收、处理设施、铅回收)见附录XXIX。
- 期限:属于强制类别的设施最迟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向厅传输数据(期限已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属于该类别的新项目须在试运行之前安装。对于可选类别,政府将按不同时期决定强制安装的时间。
- 不属于附录II的工厂,若所有排放粉尘、废气的工程、设备(锅炉、焚烧炉、窑炉,包括其他烟囱、排放管)的总流量达到50,000 m³/小时:仅需定期监测。
- 自动监测参数视设备类型而定,通常包括流量、压力、温度、O₂、粉尘、SO₂、NOx、CO;系统配有摄像头监控。
- 废气定期监测(连续运行的设施):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每3个月1次(重金属、有机物每6个月1次;二噁英/呋喃每年1次);其他情形每6个月1次(重金属、有机物、二噁英/呋喃每年1次)。具体参数载于环境许可证。
- 免于废气定期监测:可选类别已安装自动监测的,予以免除;强制类别仅对已自动监测的参数免除。此外,主要参数经自动、连续监测连续3年达标,且最近一次检查、稽查(含粉尘、废气采样且达标)无超标排放违规的,也可免除;按样式向核发环境许可证的机关发送通知文件。
- 快速自查方法:查看环境许可证中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流量;属于附录II的工厂累加同类炉窑、设备,其他工厂累加所有排放源,然后与上表对照。
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给水项目:水源水质监测
2023年《水资源法》;第53/2024/NĐ-CP号法令,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
- 开采10,000 m³/天及以上的地表水用于生产、供应生活清洁水:必须在取水位置进行在线监测,至少包括温度、pH、DO、TSS、COD、氨氮及许可证载明的其他参数;频率不超过每1小时1次,并传输至国家水资源信息系统。
- 2024年7月1日前建成的工程须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安装(期限已过)。
- 在线数据因设备维护、校准、维修而中断时:每3天监测1次,整改时间不超过60天;传输线路中断超过72小时须书面通知。
- 供应清洁水不足10,000 m³/天的单位:鼓励在线监测水质。
- 自行开采地表水用于生产的工厂:水质按取水许可证监测;取水量须每日更新(鼓励在线测量流量)。
- 开采地表水用于生产(非农业)100 m³/天及以下:无需登记,无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6. 投资建设:新《建设法》
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和第217/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建设法》和第175/2024/NĐ-CP号法令。其中关于免办建筑许可证和开工通知的规定(第43条第2、3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 内容 | 2026年7月1日前(2014年《建设法》2020年修订版、第175/2024号法令) | 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35/2025号法律、第217/2026号法令) |
|---|---|---|
| 仅需经济技术报告的项目 | 总投资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 | 总投资额不超过400亿越南盾(不含补偿、场地清理、土地使用费)。无需在建设专业机关评审。 |
|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公共投资的A类项目、公私合营(PPP)项目、由国会、总理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 | 按公共投资、PPP和投资法律执行。A类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不考虑总投资额)以及总投资额30,000亿越南盾起的给排水、垃圾处理项目。使用企业资金的项目:按投资法律确定。 |
| 在专业机关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共投资、PPP项目;使用其他资金、规模大或含对公共安全、利益有重大影响工程的项目 | 保留公共投资、PPP、大规模经营项目类别;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工程名录(第217/2026号法令附录IV)中包括二级及以上的给水、排水工程。 |
| 免办建筑许可证 | 基础设计之后已评审施工图设计的工程 | 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属于已由建设专业机关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获批准的项目的工程(以及第43条规定的部分其他情形)。 |
| 工业园区内的工程 | 没有单独的豁免范围 | 仍然没有单独的豁免范围。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发建筑许可证;期限10个工作日(此前为20天)。 |
| 获得免许可时 | 发送开工通知并附设计档案 | 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仍须发送开工通知,并附相当于许可申请档案的资料(申请书除外)。 |
| 承包商资质 | 组织须持有资质证书 | 取消组织的资质证书;组织自行公开其资质。个人担任部分职务仍需执业资格证书。 |
重要提示
许多咨询资料仍在引用“在有1/500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免办许可证”的规定。该规定不在2020年修订的《建设法》中,也不在新法中。某个具体的污水处理站是否被列为“二级排水工程”(属于须评审并免办许可证的范围),取决于工程规模和分级;需针对每个项目单独确定。
建议做的事
- 对于不超过400亿越南盾的项目:编制经济技术报告,缩短手续和准备时间。
- 在编制项目阶段就确定处理站的工程等级,以便了解是否需要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否免办许可证。
- 对于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在准备环境档案的同时,并行向园区管理委员会准备许可申请档案。
7. 环境许可证、定期报告、工业集群
2026年5月18日第66.19/2026/NQ-CP号决议,适用至2027年2月28日(如有替代文件则提前结束)。另见文章第48/2026号法令:谁不再需要申请环境许可证和NGO的环境许可证服务。
第66.19号决议适用期间,谁必须持有环境许可证
| 类型 | 必须持有许可证的阈值 |
|---|---|
| 污染风险高的类型:含染色工序的纺织服装、制革、含纸浆生产工序的造纸、水产加工、木薯淀粉、味精、甘蔗糖、橡胶乳加工、基础无机化学品、化肥、含熟料工序的水泥、燃煤热电等;工业园区、工业集群;固体废物处理 | 需处理的工业废水自100 m³/天起,或需处理的废气自100,000 m³/小时起 |
| 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设施;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设施 | 必须持有许可证(不论阈值) |
| 其他项目、设施 | 需处理的工业废水自150 m³/天起,或废气自100,000 m³/小时起 |
低于上述阈值只需进行环境登记:需处理的废水自50 m³/天或粉尘、废气自20,000 m³/小时的,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登记;其余情形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获豁免的情形除外)。即使无需许可证,废水和废气仍须达到法规要求。
谁核发许可证以及手续的变化
-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大多数对象的核发。农业与环境部:在2个及以上省份运营的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设施;废料进口设施。国防部、公安部:属于国防、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设施。
- 许可证换发手续已被废除(第146/2025/QH15号法律、第48/2026/NĐ-CP号法令):变更项目、设施名称或变更所有者,只需在定期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中更新。
- 在第66.19号决议适用期间不办理许可证重新核发;许可证在此期间即将到期的工厂,应尽早向核发机关咨询处理办法。决议中的部分手续有各自的适用时间;正在办理的档案需对照第7046/BNNMT-MT号公函的指导。
- 补充废水回用、转交或接收方案属于必须调整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危险废物
年度报告(周期自1月1日至12月31日),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工业园区、工业集群基础设施投资方须于1月20日前提交。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危险废物在设施内贮存自产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因尚未找到合适的处理单位而超期的,须每年报告。
自2026年2月9日起,判定某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依据QCVN 07:2025/BNNMT(第44/2025/TT-BNNMT号通知),取代QCVN 07:2009/BTNMT和QCVN 50:2013/BTNMT(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的危险阈值)。拥有污水处理站污泥、锅炉灰渣、化学残渣的工厂,在签订收集、处理合同时,宜按新法规重新核查判定结果。
工业集群无需强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
自2026年1月29日起,若入驻设施已有符合要求的独立处理系统,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工业集群无需建设集中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群在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且入驻率超过80%;或集群废水总流量(含入驻设施)不足100 m³/天。
对工厂意味着什么
在决议适用期间,必须持有许可证的阈值较高,档案由省级办理。如果工厂预计明年扩大产能、更换工艺、增加排放流量或补充水回用方案,宜尽早准备档案,以便在2027年2月28日前提交。过了这个节点,规定可能恢复原状,或由新文件取代。
8. 温室气体、碳市场与CBAM
2026年8月10日第42/2026/QĐ-TTg号决定 · 第06/2022/NĐ-CP号法令(经第119/2025/NĐ-CP号、第8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 2025年1月24日第232/QĐ-TTg号决定。
新名录:2,441个设施须开展温室气体盘查(2026年9月25日生效)
比2024年名录(第13/2024/QĐ-TTg号决定)增加275个设施。名录每2年审查、更新一次:本次未列入的工厂,在扩大生产后仍可能在下次更新时被列入。
| 类别 | 设施数量 |
|---|---|
| 工贸(工业、能源) | 1,916 |
| 建设 | 411 |
| 农业与环境 | 61 |
| 交通运输 | 53 |
列入名录的设施的义务
- 设施级温室气体盘查每两年一次,于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人民委员会(按旧名录,首期于2025年提交2024年数据;按此周期,下一期预计于2027年3月31日前)。获分配配额的火电、钢铁、水泥工厂有各自的报告时间表;新列入名录的设施宜向省级农业与环境厅确认自己的首次报告期。
- 减排计划,2026–2030年阶段(按旧名录,制定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新列入名录的设施向厅咨询适用于自己的期限)。
- 每年的设施级减排报告,3月31日前,自2027年起。该报告不同于盘查报告。
领导层为何应当关注
- 国内碳市场(第232/QĐ-TTg号决定):2025年6月至2028年底试点,自2029年起正式运行。排放配额分配给列入盘查名录的设施;2025–2026年阶段的配额已分配给110家火电、钢铁、水泥工厂,2027–2028年的配额将于2027年10月31日前分配。市场运行后,排放超出配额的设施可购买额外的配额、碳信用额度来抵补,或投资减排。
- 向欧盟出口的企业(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进入正式阶段。欧盟进口商(超过每年50吨的豁免阈值,该阈值不适用于电力、氢)自2027年2月1日起为2026年起进口的货物购买CBAM证书,并将要求越南供应商提供经过核查的排放数据。
- 外商投资(FDI)客户和供应链在供应商评估中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排放数据。
建议做的事
- 核查工厂名称是否在第42/2026/QĐ-TTg号决定的附录中。
- 指定对接人,并按月规范数据:用电量、燃料(煤、油、燃气)、原料、废物。
- 编制盘查报告和减排计划,依照行业主管部委的指导(见设施级温室气体盘查流程和NGO的温室气体盘查、减排服务)。
- 寻找低成本的减排点:污水处理站通常有两项重要排放来源,即鼓风机用电,以及厌氧池、沼气池产生的甲烷。
9. 最佳可行技术(BAT)、包装回收、塑料
最佳可行技术:至少对一个生产工序应用
《环境保护法》第105条;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53条及附录II(由第48/2026/NĐ-CP号法令取代)。
| 有污染风险类型分组(附录II) | 投资项目:此日期前 | 在运营设施:此日期前 |
|---|---|---|
| 一级:有毒矿产、金属;玻璃;金属生产(仅轧制、拉拔、用坯料铸造的除外);含纸浆工序或使用回收原料的造纸;基础无机化学品、化肥、农药;含染色、洗磨、煮纱的纺织服装;制革;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炼制;燃煤热电;焦炭、煤气化 | 2030年1月1日 | 2031年1月1日 |
| 二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拆船;废料进口;含金属电镀工序的生产;电池、蓄电池;含熟料工序的水泥 | 2031年1月1日 | 2032年1月1日 |
| 三级:橡胶乳加工;木薯淀粉、味精;啤酒、碳酸饮料、酒;工业酒精;甘蔗糖;水产加工;牲畜、家禽屠宰;牲畜养殖;含电镀、涂装、化学清洗工序的电子产品、电气设备 | 2032年1月1日 | 2033年1月1日 |
每种类型在附录II中有各自的容量阈值;部分小规模类型不在名录内。上述清单为摘要,需对照原文。
生产商、进口商的回收责任(EPR):第110/2026号法令,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
- 适用于食品、化妆品、药品、化肥、饲料、兽药、清洁剂、水泥的包装,以及其他产品类别(电池、蓄电池、润滑油、轮胎、电气电子产品等)。这些产品的收入低于300亿越南盾/年的,免除包装回收义务。
- 部分强制回收率:纸、纸板包装20%;硬质PET 22%;硬质HDPE、LDPE、PP、PS 15%;软塑料10%;铝22%;玻璃15%。
- 每年在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自行组织回收的,须在4月1日前登记计划并报告结果;或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出资的,须在4月1日前申报,并在4月20日前缴款。回收率首次提高在2029年(每次不超过10%,周期3年)。
塑料
- 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进口小于50 × 50 cm且单层膜厚度小于50 µm的难生物降解塑料袋(出口货物、用于包装所售商品的塑料袋除外)。
- 2030年12月31日之后:停止生产、进口一次性塑料制品、难生物降解的塑料包装及含微塑料的产品。主要例外:为出口而生产;用于包装投放市场销售的产品、货物的包装;带有越南生态标签的产品。
10. 自查表和年度计划
15分钟自查
| 问题 | 如果是 |
|---|---|
| 废水受纳水体属于A列、B列还是C列;排放流量高于还是低于2,000 m³/天? | 确定适用的QCVN 40:2025限值(第2节)。 |
| 最近12个月的出水COD、TSS是否在QCVN 40:2025限值内? | 如接近或超出,需在2032年前制定升级方案。 |
| 工厂是否设有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属于畜牧养殖场? | 对照QCVN 14:2025或QCVN 62:2025(第3节)。 |
| 工厂是否有锅炉、焚烧炉、窑炉? | 对照QCVN 19:2024(废物焚烧炉:QCVN 30:2025);询问所在省份是否有早于2032年的路线图(第4节);查看废气自动监测阈值(第5节)。 |
| 工厂边界处的噪声、振动是否已按新法规测量? | 须自2027年1月1日起达标。 |
| 许可证中的废水、废气流量是否属于自动监测范围? | 见第5节的两张表。 |
| 工厂是否有污泥、灰渣、化学残渣? | 按QCVN 07:2025判定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1年(第7节)。 |
| 工厂是否属于附录II,属于哪一级? | 制定2031–2033年前应用BAT的计划(第9节)。 |
| 是否计划投资新建或扩建处理站? | 确定总投资额、工程等级,以便按新《建设法》选择手续(第6节)。 |
| 环境许可证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需要调整? | 于2027年2月28日前提交档案(第7节)。 |
| 工厂是否在第42/2026号决定的名录中;是否向欧盟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 | 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报告;准备排放数据(第8节)。 |
| 生产或进口包装商品(食品含饮料、化妆品、药品等)的企业,这些产品的收入是否达到300亿越南盾/年起? | 履行EPR:每年4月1日前登记或申报(第9节)。 |
按年度建议的计划
| 时间 | 建议做的事 |
|---|---|
| 2026年第四季度 | 按QCVN 26、27:2025测量噪声、振动;复核许可证、监测阈值;将监测数据与各项新法规对照;核查温室气体名录。 |
| 2027年 | 1月1日起噪声、振动达标;1月15日前提交环境保护工作报告;2月28日前提交许可证调整档案(如需);3月31日前提交减排报告和温室气体盘查(若到期);4月1日前办理EPR;评估现有污水、废气处理站。 |
| 2028–2029年 | 将污水、废气处理升级项目和BAT纳入投资计划,如有扩产则同期实施;为正式的碳市场(2029年)做准备。 |
| 2030–2033年 | 按级别完成BAT(2031年、2032年、2033年前);在2032年1月1日前完成改造、稳定运行,并通过监测证明达到各项新法规。 |
与NGO工程师交流
想将您的工厂、养殖场与上述节点进行对照?请发送工艺流程图和最近的监测结果,NGO工程师将初步评估您对新法规的达标程度以及需要升级的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2020年《环境保护法》,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经第05/2025/NĐ-CP号、第48/2026/NĐ-CP号、第11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49/VBHN-BNNMT号合并文件);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修订);
- 第06/2025/TT-BTNMT号通知(QCVN 40:2025)、第05/2025/TT-BTNMT号通知(QCVN 14:2025)、第04/2025/TT-BTNMT号通知(QCVN 62:2025)、第45/2024/TT-BTNMT号通知(QCVN 19:2024)、第01/2025/TT-BNNMT号通知(QCVN 26、27:2025)、第44/2025/TT-BNNMT号通知(QCVN 07:2025)、第45/2025/TT-BNNMT号通知(QCVN 30:2025);
- 关于废水环境保护费的第346/2025/NĐ-CP号法令;关于废气环境保护费的第153/2024/NĐ-CP号法令;第66.19/2026/NQ-CP号决议;
- 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第217/2026/NĐ-CP号法令;
- 2023年《水资源法》,第53/2024/NĐ-CP号法令(经第2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
- 第42/2026/QĐ-TTg号决定;第06/2022/NĐ-CP号法令(经第119/2025/NĐ-CP号、第8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32/QĐ-TTg号决定;
- 欧盟第2023/956号法规(CBAM),经欧盟第2025/2083号法规修订。
内容摘自截至2026年10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仅供参考。政府已向国会提交修订《环境保护法》草案(2026年9月17日第701/TTr-CP号提请审议报告);新法通过后,部分内容可能发生变化。编制档案时需对照文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