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旨在限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1. 什么是初步环境影响评价?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提出投资项目建议阶段,对主要环境问题进行审查和识别的过程。
2. 需要进行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必须进行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属于2019年5月13日政府第40/2019/NĐ-CP号法令(关于修改、补充指导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法令条款)附件一第II节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投资项目,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a) 公共投资项目(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国家目标计划项目、已获主管机关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组成部分、投资准备任务、规划任务除外);
b) 以公私合营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PPP项目);
c) 根据投资法规定属于需批准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
d) 属于需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投资项目,应投资者要求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情况除外。
3.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节点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建设投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投资主张、申请批准投资主张阶段进行,适用于根据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及建设法规定,必须申请决定或批准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
4.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a) 评估投资项目选址与国家环境保护战略、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的符合性;
b) 在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和选址的基础上,识别并预测投资项目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c) 根据选址方案(如有)识别投资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因素;
d) 分析、评估并选择关于规模、生产工艺、废物处理技术、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方案;
e) 确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范围。
5.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与审查
属于第40/2019/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对象的投资项目建议机构、组织或个人,应在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张建议报告、申请批准投资主张档案、申请颁发投资登记证书档案的过程中进行初步环境影响评价。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由主管机关在审查项目决定或批准投资主张申请档案、颁发投资登记证书时同步进行,并符合公共投资、公私合营投资、投资及建设法律的相关规定。
6. 法律依据
2014年6月23日《环境保护法》
2020年11月17日《环境保护法》
2021年5月21日第54/2021/NĐ-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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