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自动连续监测是指利用自动测量或分析设备,对环境参数进行实时、连续的测量与分析过程。

1. 什么是自动监测站?

自动连续监测是指利用自动测量或分析设备,对环境参数进行实时、连续的测量与分析过程。

固定式自动监测站/系统是指在特定位置长期安装,并具备自动监测环境参数能力的监测站或系统。

2. 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必须进行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的对象包括:

a) 向环境排放废水的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及工业集群;

b) 属于环境污染风险类型,且废水排放量达到中等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设施;

c) 不属于环境污染风险类型,但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投资项目或设施。

3.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参数

监测参数及位置:根据污染源特性、废水处理系统及管理要求,主管国家机关要求各设施对污染参数进行自动监测,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

第40/2019号议定对废水监测参数作出了具体规定:

  •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参数:流量(进水和出水)、温度、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 对于属于工业生产规模且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特定项目或设施,其行业特定环境参数由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确认环境保护计划的机关决定;
  • 对于使用氯或氯基消毒剂的冷却水,仅需安装以下参数:流量、温度和余氯。
  •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结果用于申报和缴纳废水环境保护费。

4.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要求: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必须符合环境监测的技术规定。监测系统的数据需直接传输至省级环境保护专业部门。

a)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根据监测参数及设备的测量、分析原理确定合适的安装方法,具体如下:

– 直接法:监测设备(pH探头、温度探头等)直接放置在废水处理系统后的监测位置,探头距离废水表面至少10厘米,距离底部至少15厘米;

– 间接法:处理后的废水被泵送至监测站内的样品桶中,通过浸入桶内的探头直接测量,或输送至自动分析设备(如有);

b) 数据接收、传输与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存储并将系统的自动连续监测数据传输至环境管理部门。数据接收、传输与管理系统的详细规定见本通告第39条;

c) 标准物质:用于检查和校准系统监测设备;

d) 自动采样设备:当监测参数超过允许标准或根据主管机关要求时,用于采集和保存水样;

e) 摄像头:用于提供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及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排入接收水体前的实时图像,具体如下:

e1) 采用直接安装方案时:在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安装01个摄像头;

e2) 采用间接安装方案时:在监测站内安装01个摄像头,并在监测站外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安装01个摄像头;

e3) 摄像头必须具备旋转(水平、垂直)功能、夜视功能,确保清晰观察受监控对象;具备按时间间隔记录图像及设置录像计划的功能;

f)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其他辅助设备的技术要求见第10/2021号通告附录10,具体如下:

1. 监测站:用于存放系统监测设备,确保站内设备环境安全稳定。监测站位置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振动小;

b) 受灰尘和腐蚀性气体影响小;

c) 电源稳定。电源及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必须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电气设备需配备断路器、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及合适功率的稳压器,UPS需确保断电后系统至少运行30分钟;

d) 便于安装、维护,保障人员及设备安全;

e) 靠近监测位置。

2. 采样泵及输水管(如有)

– 采样泵:间接法自动监测系统必须配备至少02台泵及控制系统,交替运行以确保水持续泵入样品桶或测量分析设备,且管路和桶内不产生气泡。泵体及泵腔必须由不锈钢或不改变水质的材料制成;

– 输水管:必须由耐用材料制成,不影响水质,具备抗微生物附着能力,设计为双管并行,便于管路清洗和定期维护;

– 采用间接法时,从监测位置到样品桶的输水管长度应尽可能短,管径应足够大(至少027),以防堵塞。

3. 火灾报警、烟雾报警、直击雷及感应雷防护设备。

4. 其他辅助设备:根据测量、分析方法及监测位置的具体条件,辅助设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件:

– 格栅:防止垃圾和污物附着在探头上影响测量结果。格栅由不锈钢制成,具备耐腐蚀性;

– 样品桶:用于盛放待测水样及探头。样品桶由不锈钢或不影响水质的材料制成,便于维护,容积符合设备安装要求(最小15升),设计确保水流持续循环,最大限度减少桶内沉淀,以保证水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废液容器:用于存储分析过程产生的废液及使用后的标准溶液。废液容器必须由耐化学腐蚀材料制成,防止泄漏。废液存放区应独立设置,贴有标签、警示标志,并按现行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5. 监测站内需配备温度和湿度测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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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特性要求:

第10/2021号通告规定了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特性要求,具体如下:

5.1.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

系统中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特性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序号

监测参数

测量单位

准确度

分辨率

响应时间

(%读数)

(%量程)

1

流量

m3/h

± 5%

± 5%

≤ 5分钟

2

温度

oC

± 5%

± 5%

0,1

≤ 5秒

3

色度

Pt-Co

± 5%

± 5%

≤ 5分钟

4

pH

± 0,2 pH

± 0,2 pH

0,1

≤ 5秒

5

TSS

mg/L

± 5%

± 3%

0,1

≤ 10秒

6

COD

mg/L

± 5%

± 3%

0,5

≤ 15分钟

7

NH4+

mg/L

± 5 %

± 5 %

0,2

≤ 30分钟

8

总磷

mg/L

± 5 %

± 3 %

0,1

≤ 30分钟

9

总氮

mg/L

± 5 %

± 3%

0,1

≤ 30分钟

10

TOC

mg/L

± 5%

± 5%

0,1

≤ 30分钟

11

余氯

mg/L

± 5 %

± 2%

0,1

≤ 30分钟

其中:

– 关于表3中测量设备的准确度要求:监测设备特性可选择按读数准确度或量程准确度执行;

b) 自动监测设备必须至少具备一个量程,能够测量出设施所适用的国家环境技术标准中规定限值的≥3倍的值(温度和pH除外);

c) 鼓励使用经国际组织认证的同步监测设备,包括: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英国认证机构(mCERTs)、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

d) 具备自动存储和导出监测结果及测量设备状态信息的功能(至少包括:测量中、校准中、设备故障报警)。流量、温度参数无需校准状态通知。

5.2. 标准物质

a) 定期检查用的标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准确度至少为±5%(pH为±0.1 pH),并需符合计量法律规定进行溯源;

b) 标准物质必须满足表3中各参数对应设备测量范围内的至少1个浓度点,温度和流量参数除外。

5.3. 自动采样及留样设备

自动采样及留样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a) 自动采样(定期、突发或按时间)并在4±2oC的冷藏柜中保存,保存时间需满足参数分析要求;

b) 具备接收主管机关控制信号,实现远程自动采样的功能;

c) 自动采样柜必须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封存并管理。

6. 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管理与运行要求:

6.1. 系统量程设置:运行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向接收单位传输数据时,设备必须设置能够测量出设施所适用国家环境技术标准中规定限值≥3倍值的量程。

6.2. 系统质量保证

a) 管理与运行人员:必须配备足够了解系统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和运行;

b) 系统管理档案必须保存在系统运行单位,并随时准备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系统管理档案包括:

b1) 监测参数清单;

b2)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监测设备清单及技术特性;

b3) 设备使用说明书;

b4) 系统设计图纸及描述;

b5) 标准操作程序(SOP):至少包括系统启动与运行流程;日常检查流程;使用标准溶液检查设备准确度的频率与流程;化学试剂、标准物质配制及分析设备校准曲线建立流程(如有);监测设备维护保养频率与流程;设备检定、校准频率;按制造商建议更换配件、耗材的频率;故障排除流程;数据备份流程;数据检查与报告流程;系统运行安全规定及产生的废物存储、管理与处理流程;

b6) 备用设备及零配件;

b7) 系统运行日志、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日志;

b8) 常见故障及排除手册;

b9) 系统日常运行检查记录簿;

b10) 系统监测设备按规定检定、校准结果报告及证书;

b11) 标准溶液检查系统记录。

6.3. 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必须向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提交相关档案,包括:

a) 系统投资与运行单位信息:名称、地址;

b) 设备安装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及按本条第6款规定执行系统质量控制的时间与结果;

c) 系统设计图纸及描述;监测参数清单及监测设备安装方案(直接、间接);监测位置的描述信息、图片、示意图、地图;

d) 测量与分析设备清单及技术特性;制造商及型号;设备检定、校准结果报告及证书;监测数据收集与存储系统;与系统关联的静态IP地址(数据传输协议)。

6.4.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测试及定期检查

a) 设备必须按现行计量法律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b) 设备必须按制造商建议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定期检查,但运行单位必须确保至少每月1次;当测量设备测量值与标准溶液浓度值偏差≥10%时,必须重新检定、校准。鼓励在偏差<10%时也进行重新检定、校准。使用标准物质检查及设备检定、校准过程必须记录在系统运行日志中;

c) 鼓励通过与设施定期环境监测计划中的参数监测结果进行比对来定期检查(如有);

d) 维护、修理、更换零配件活动必须由运行单位制定计划,并在标准操作程序(SOP)中详细规定。

6.5. 需要进行维护、检定、校准、更换零配件、修理、更换测量与分析设备时,设施业主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a) 向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实施计划、维护、检定、校准、更换零配件、修理、更换测量与分析设备的结束时间;

b) 在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48小时及以上期间,业主必须对未通过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测量的参数进行至少1次/天的监测,直至设备恢复运行。监测结果必须保存并发送给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6.6. 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及每年1次,由具备能力的独立单位按以下流程对系统进行质量控制:

a) 检查监测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b) 检查系统的自动连续监测数据收集、存储和传输功能;

c) 检查系统的其他组件、技术特性和功能;

d) 评估系统的相对准确度,包括:

d1) 执行比对监测:

d1.1) 比对监测是指使用本通告附录4.1规定的定期监测方法,或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认可的等效方法进行监测,并将所得结果与系统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d1.2) 对每个参数分别进行比对监测;

d1.3) 比对监测样品数量至少为6个/参数/次;

d2) 通过相对准确度(RA)计算和评估比对监测结果:

d2.1) 按第10/2021号通告附录12规定计算;

d2.2) RA结果评估如下:

– 当RA在下表4允许范围内时,系统监测数据可被接受使用:

表4. 通过相对准确度评估时各参数的允许限值

序号

参数

RA允许限值 (%)

1

pH

≤ 20

2

TSS

≤ 30

3

色度

≤ 20

3

COD

≤ 20

5

N-NH4+

≤ 20

6

总磷

≤ 20

7

总氮

≤ 20

8

TOC

≤ 20

9

余氯

≤ 30

– 对于表4中未规定的参数,参数的RA结果必须发送给自动监测数据接收部门,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接收和管理该数据;

e) 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在第10/2021号通告附录13的系统技术特性、功能及相对准确度检查记录中。

7. 自动连续环境监测站/系统数据记录仪(data logger)的要求

安装有自动连续环境监测设备(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废水、废气)的监测站/系统,其数据接收、传输与管理系统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7.1. 数据记录仪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接收、存储与管理

a) 系统必须直接连接到测量、分析设备、控制器(data controller)、自动采样系统(如有),不得通过其他设备连接;

b) 系统输出信号为数字信号(digital);

c) 确保连续存储至少60天内的最新数据。存储数据至少包括:监测参数、测量结果、测量单位、测量时间、设备状态(测量中、校准中、设备故障报警);

d) 对于废水、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未用于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连接端口必须由地方管理部门封存;

e) 确保显示信息包括:监测参数、测量结果、测量单位(按相应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单位进行比对)、测量时间、设备状态,并能在数据接收、传输与管理系统中提取数据;

7.2. 环境监测数据传输

a) 通过FTP、FTPs或sFTP方式,使用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提供的账号和服务器地址传输数据;互联网传输带宽至少为30Mb/s。若传输单位与接收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条件,鼓励使用比规定方式更现代的数据传输方式;

b) 数据必须在系统输出监测结果后5分钟内实时传输,每次传输1个数据文件,文件存储在相应文件夹中。对于废水、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必须从已向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报备的静态IP地址传输至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c) 确保与越南标准时间(GMT+7)国际标准时间同步;

d) 若数据传输中断,恢复后系统必须自动补传中断期间的数据。若数据传输中断超过12小时,运行单位必须立即以书面及电子邮件(email)形式向自动连续环境监测数据接收部门报告中断原因及补救措施;

e) 允许接收远程自动采样控制信号(如有)及按要求提取数据。

7.3. 数据文件格式与内容

a) 数据格式为 *.txt 文件;

b) 数据文件内容包括5项主要信息:监测参数、测量结果、测量单位、测量时间、设备状态(测量中、校准中、设备故障报警)。数据文件的结构、内容及命名规定按本通告附录15执行;

c) 摄像头信息使用RTSP方式传输至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摄像头数据必须至少存储3个月。

7.4. 数据安全与完整性

a) 废水、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数据记录仪必须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访问控制,连接端口必须封存。数据记录仪的最高权限账号、密码(Admin, Host, Superhost, Master, Supervisor)必须提供给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以便进行端口管理、控制、配置及数据记录仪固件(firmware)升级过程的管理;

b) 设施及运行单位必须确保并对数据安全、完整性、FTP服务器访问账号及传输数据的静态IP地址负责。

8. 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的管理、提供与共享:

8.1.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包括:按规定进行的各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的自动连续监测结果。

8.2. 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报告,包括:季度和年度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报告(针对自动连续监测)。

8.3.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告形式:

a)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格式:第10/2021号通告第42条第1款规定的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以Word格式(.doc或.docx)存储;定期监测结果以Excel格式(.xls或.xlsx)存储;自动连续监测结果以文本文件(text)存储;

b) 自动连续监测结果报告模板按第10/2021号通告附录16的表A3、表A4规定执行。

9. 地方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责任:

a) 监督废水自动连续监测数据;根据测量结果的日均值(24小时)评估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结果,并与废物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参数最大允许值进行比对;跟踪、检查以下情况的补救措施:监测数据中断;发现监测参数超过规定环境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措施;

b) 按规定及要求,汇总、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传输省内废水自动连续监测数据。

10. 法律依据:

2020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2020年《环保法》),由第十四届国会第10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

政府第40/2019/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关于详细规定及指导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议定,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第10/2021/TT-BTNMT号通告;

附录13: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特性及相对准确度检查记录(第10/2021/TT-BTNMT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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