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旨在向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排放源、废水水质及受纳水体的信息,以便检查和控制排入环境的废水流量,从而保护受纳水体环境。
1. 什么是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
排放许可证是企业的一份环境档案。当企业投入运营并拥有废水处理系统,但尚未申请向环境排放废水的许可时,必须办理此证。
该许可证有助于职能部门准确统计排入周边环境的废水流量,并核查其是否符合各类废水排放的规定标准。
申请排放许可证是一个编制分析报告的过程,旨在评估废水排放对受纳水体(水源)的影响,从而提出适当的技术和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废水在排入水体前符合越南国家技术法规(QCVN)(视受纳水体而定)。
2. 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a) 被许可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地址;
b) 向水体排放废水工程的名称及位置;
c) 废水受纳水体;
d) 废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产能、流量及主要参数;
đ) 废水排放制度及方式;
e) 许可证有效期;
g) 许可机关为保护水源、保障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每种向水体排放废水情况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h) 持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哪些对象需要申请排放许可证
3.1. 无需申请排放许可证的对象:根据《水资源法》第37条第5款规定,无需申请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对象包括:
a) 个人、家庭的生活污水排放;
b) 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的废水排放,规模不超过5立方米/昼夜且不含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
c) 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的废水排入已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向水体排放许可证的集中式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并与该系统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废水处理、排放协议或合同;
d)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规模不超过10,000立方米/昼夜,或在海洋、河流、溪流、水库中进行的水产养殖。
3.2. 规模在5立方米/昼夜以下但仍需申请排放许可证的对象:在以下领域运营的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即使规模在5立方米/昼夜以下,也必须持有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
a) 纺织印染;涉及印染、印花工序的服装加工;涉及洗涤工序的洗衣服务;
b) 冶金、金属回收、电镀;电子元件生产;
c) 工业废物处理与回收;制革、皮革回收;
d) 使用化学品的矿产加工;石油炼制、石油产品加工;
đ) 造纸及纸浆生产;塑料、橡胶、洗涤剂、添加剂、化肥、化学品、制药、中药、化妆品、农药;电池、蓄电池;藤竹编织、涉及化学浸渍的木材加工;木薯淀粉、味精加工;
e) 产生医疗废水的医疗机构;
g) 进行使用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实验。
3.3. 其他不属于3.1项所述的对象,均属于需要申请排放许可证的对象。
4. 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
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十(10)年,最短为三(03)年,可多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最短为两(02)年,最长为五(05)年。
5. 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5.1.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审批以下情况:
a) 水产养殖活动,废水排放流量在30,000立方米/昼夜及以上;
b) 其他活动,废水排放流量在3,000立方米/昼夜及以上。
5.2.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上述第1款未规定的情况。
5.3. 档案及许可证接收与管理机关: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下属的水资源管理局负责接收、评估和管理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档案及许可证。
– 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接收、评估和管理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档案及许可证。
6. 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的申请档案
申请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的档案包括:
a) 申请书;
b) 尚未排放废水的,需提交向水体排放废水方案及废水处理系统运行规程;已在排放废水的,需提交废水排放现状报告及废水处理系统运行规程;
c) 排放点受纳水体水质分析结果;已在排放废水的,需提交处理前后废水水质分析结果。采样分析时间距提交档案之日不超过三(03)个月;
d) 废水排放区域位置图。若尚未建设废水排放工程,则需在投资准备阶段提交申请档案。
7. 向水体排放废水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排放许可证审批总时长(含修改时间)为6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及补充档案所需时间)。
7.1. 档案接收与检查:
a) 申请人向接收机关提交两(02)套档案并缴纳法律规定的评估费。若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审批权限,申请人还需向工程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额外提交一(01)套档案;
b) 接收机关在收到档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若档案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若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档案并说明理由。
7.2. 方案及报告评估:
a) 接收机关在收到合格档案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负责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成立评估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请主管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档案并说明理由;
b) 若需补充修改方案或报告,接收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或重新编制方案/报告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长。方案/报告补充完善后的评估时长为二十(20)个工作日;
c) 若需重新编制方案/报告,接收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合格内容,并退回申请档案。
7.3. 结果发放:在收到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之日起五(05)个工作日内,接收机关通知申请人履行财务义务并领取许可证。
8. 档案模板
8.1. 申请书采用第27/2014/TT-BTNMT号通告中的第09号模板。
8.2. 向水体排放废水方案(针对尚未建设工程或已有工程但尚未排放的情况)采用第27/2014/TT-BTNMT号通告中的第35号模板。
8.3. 向水体排放废水报告(针对正在排放废水的情况)采用第27/2014/TT-BTNMT号通告中的第36号模板。
报告主要内容:
前言
(1). 申请人信息(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及排放设施信息(名称、位置、规模、生产经营类型、投产年份)。
(2). 设施生产经营活动概况。
(3). 用水及排水需求概况:用水量、平均排水量、最大排水量(立方米/昼夜);废水水质(明确排入受纳水体前达到的水质标准及适用系数);处理后回用水量及用途(如有)。
(4). 废水收集、处理及排放概况。
(5). 受纳水体选择依据。
(6). 事故预防、补救方案及排放控制总结。
(7). 报告编制依据及资料。
(8). 报告编制组织信息。
第一章:废水特征
第二章:受纳水体特征
第三章:受纳水体的纳污能力
第四章:向水体排放活动的控制
结论、建议及承诺:
报告附件包括:
(1). 受纳水体水质、处理前后废水水质分析结果(采样时间距提交档案之日不超过03个月),附采样位置图(上游及下游位置)及现场采样描述(天气、水体现状及周边污染源)。(受纳水体分析参数依据现行地表水、沿海海水水质QCVN;废水分析参数依据现行废水水质QCVN)。
(2). 废水及受纳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如有)。
(3). 主管机关批准的受纳水体区域水资源规划、水用途分区、排放分区文件(如有)。
(4). 废水及雨水收集排放系统平面图;
(5). 废水处理系统说明报告及设计图纸;
(6). 若排放系统不在申请人管理土地内,需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等合法文件;
(7). 委托运营及监测合同(若委托第三方运营)。
9. 法律依据:
第17/2012/QH13号《水资源法》
第201/2013/NĐ-CP号议定:关于《水资源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27/2014/TT-BTNMT号通告:关于地下水开采登记、水资源许可证申请、延期、调整及补办档案模板的规定
第76/2017/TT-BTNMT号通告:关于评估河流、湖泊水体纳污能力及承载力的规定
QCVN 08-MT: 2015/BTNMT:地表水水质国家技术法规
QCVN 40:2011/BTNMT:工业废水国家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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