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评估

评估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对档案的审查结果以及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的结果,对申请认证机构的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进行评价和评估。

根据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关于指导实施2022年1月10日第08/2022/NĐ-CP号政府令及《2020年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评估的规定。具体而言,该通知第49条规定如下:

1. 审查机构申请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质认证的档案:

a) 在收到评估费后,发证机关将根据第08/2022/NĐ-CP号政府令第91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质认证机构的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b) 发证机关将申请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质认证机构的档案发送给评估委员会成员,以便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之前进行研究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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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质发证机关负责人根据本通知附录IV第01号表格的规定成立。

评估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对档案的审查结果以及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的结果,对申请认证机构的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进行评价和评估。

3. 机构实地评估与检查:

a) 评估与检查内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发证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和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第08/2022/NĐ-CP号政府令第91条规定的条件,并与机构提交的申请档案进行比对;

b) 对申请认证机构的评估和检查结果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发送至评估机关以汇总档案。评估委员会在实地评估和检查后的纪要将作为评估档案中的文件。

4. 评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在完成对机构的实地检查和评估,且发证机关收到机构根据评估检查纪要要求所补正、完善的完整档案后进行。

5. 根据评估结果,负责评估的机关负责人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呈报,为申请机构颁发或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质证书。若不符合认证条件,负责评估的机关负责人有责任执行第08/2022/NĐ-CP号政府令第93条第3款c点或第94条第4款c点的规定。

来源:NGO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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