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近日发布了第07/2023/TT-BTC号通知,规定了由中央机关负责评审的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收费标准、征收、缴纳、管理及使用制度。
1. 适用对象及何时需要进行环境修复评审?
根据《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9/2015/NĐ-CP号政府令第5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对象具体如下:
– 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
– 正在进行矿产开采但尚未获得方案批准或尚未缴纳环境修复与改造押金的组织和个人;
– 已获得方案批准但自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施项目的矿产开采组织和个人,必须重新编制方案。
据此,缴费人为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进行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2. 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评审职能机关:
根据第40/2019/NĐ-CP号政府令,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评审及批准权限如下:
(i) 对于在该政府令生效后获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一部分),其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评审及批准权限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及批准权限一致。
(ii) 对于其他对象(第19号政府令第5条第1款b点、第2款,经第40号政府令修订),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评审及批准权限执行如下: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属于该部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的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
–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属于该委员会矿产开采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的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或受其委托负责评审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的国家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收取评审费。
3.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的新规定,由中央机关负责评审的环境修复与改造方案,其评审费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收费标准在600万至6100万越南盾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组织必须将收取的100%费用上缴国家预算。评审活动及收费活动的支出费用,由国家预算根据法律规定的预算支出定额在收费组织的预算中安排。
若收费组织为根据政府第120/2016/NĐ-CP号政府令(关于《费与规费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规定实行运营费用包干的国家机关,则可留存所收取费用的70%用于支付评审及收费活动,其余30%上缴国家预算。
本通知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
来源:NGO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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