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有权起诉要求企业对水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赔偿

企业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非合同民事责任;据此,企业若实施违法行为导致水环境功能、效用降低,或因企业经营活动引发水环境事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1. 起诉要求企业对水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越南法律体系已制定相关规定,保障民众起诉并要求赔偿水环境污染行为所致损失的权利。《2015年民法典》规定,所有者及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受害者在生命、健康、名誉、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亦有权要求赔偿。《2015年民法典》同时规定,污染环境的主体即使无过错,也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环境保护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和退化的组织必须进行修复、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涉及损害赔偿要求的纠纷解决,应遵循非合同民事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2年水资源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污染后果、改善水质,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非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原告需满足以下条件以证明损害赔偿案件成立:

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既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也是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考虑产生赔偿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

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因环境功能和效用降低而导致的损害,表现为受影响的环境要素质量低于质量标准;生态系统、物种的退化;恢复和再生能力的丧失。此类损害通常被称为直接损害或原生损害,与国家、社区等主体相关;

因环境功能和效用降低而导致组织、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及合法权益受损。关于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认定方式,分别规定在《2015年民法典》第591条、第590条和第589条中。

第二,必须存在致损行为:企业若存在致损行为,需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致损行为必须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处理排放废水,或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项目实施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环境退化,并侵害个人、组织的财产、健康和生命;

需明确具体是哪家企业实施了该行为,且该企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资格)及承担赔偿的能力。因为在流域水污染事件中,往往并非仅由一家企业违规,或者在发生损害时难以确定污染主体。

第三,致损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发生损害时,原告需要证明该后果是企业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水环境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或决定性原因。因为有些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可能无法明确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导致行为主体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环境领域(特别是水环境)中确定致损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较为困难。损害往往不是在行为发生后立即显现,有些损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确定,例如健康损害可能需要5到10年才能显现。

第四,致损方存在过错:当根据非合同民事纠纷解决规定对水环境污染企业提起赔偿诉讼时,过错并非企业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存在水环境污染行为,违规企业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源于以下原则:保护环境是所有机关、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此外,由于水环境污染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危险,因此,实施水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均被推定为有过错,并必须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 法律在执行起诉要求企业对水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若干不足

起诉权方面的不足:起诉并保护受害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然而,在环境纠纷中,往往有成千上万的家庭和个人在不同地区受到损害。并非每个人都能独立起诉,这给法律体系带来了压力,也给受害者提供起诉证据造成了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集体诉讼的代表机制。
举证责任方面的不足:法律要求原告证明企业的水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这给受害者带来了沉重负担,因为调查和鉴定损害需要高昂的费用,且受影响的农民往往缺乏法律知识。目前,损害赔偿要求通常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只有在无法解决时才会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方面的不足:要求赔偿水环境污染行为损失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尽管该时效已较之前的民法有所延长,但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延长仍存在争议。这是因为法律尚未明确区分财产、健康、生命及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对于健康和自然环境损害,确定后果所需的时间可能更长。

3. 完善法律的若干建议

第一,完善通过代表进行集体诉讼的规定。

第一个建议是完善通过代表进行集体诉讼的规定,以减轻法院压力,并为受损家庭参与赔偿要求创造条件。第二个建议是明确在家庭生命、财产和健康受损的情况下,由哪个机构代表起诉。目前,尚无关于国家管理机构代表起诉要求赔偿自然环境损失的具体规定。另一个建议是允许在环境保护领域活动的社会组织,或原告所属的社会组织(如农民协会)代表受害者保护权益。然而,目前尚无《社团法》,因此,建议由人民委员会作为合理选择,因为这是负责当地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机关。

第二,参考外国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越南法律需要变革,并采用类似于中国法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据此,企业将有责任证明指控缺乏依据或不具备免责条件,同时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联。原告仅需证明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即可。证明损害程度以及违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由企业承担。为指导各方证明损害,建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合作,制定关于如何认定污染主体(主要是企业)水环境污染行为损害的指导文件。

第三,修改诉讼时效。

如前所述,未明确区分自然环境损害与个人健康、生命及财产损害,将影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环境退化以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损害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后果。因此,法律需要将上述各类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分开,并将针对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诉讼时效修改为10年。

来源:NGO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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